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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 年第 72 題單選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於判決送達後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未同時表明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命其補正之正確答案
B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該事件所涉之法律見解如不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原法院應駁回其上訴
C若其上訴利益額已逾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額者,當事人應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D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應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簡易程序二審上訴三審,未表明理由「毋庸命補正」直接駁回,且須原法院許可並具原則上重要性。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訴法第436-4條規定,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原法院應直接以裁定駁回之,選項稱應命補正為錯誤敘述。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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