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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72單選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於判決送達後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未同時表明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命其補正之正確答案
B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該事件所涉之法律見解如不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原法院應駁回其上訴
C若其上訴利益額已逾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額者,當事人應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D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應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簡易程序二審上訴第三審極度嚴格,若未同時表明上訴理由,法院「毋庸命補正」直接裁定駁回,與通常程序不同。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第1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本選項稱「應命其補正」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考點:毋庸補正原則考點:原則上重要性考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考點:原法院許可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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