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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50單選題

甲、乙為夫妻,甲死亡時,乙與甲之兄妹丙、丁二人共同繼承。乙分得市價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房屋。丙、丁各分得300萬元之古董、土地。丙分得之古董有瑕疵,經重新鑑價結果,僅價值180萬元。丙向乙、丁請求損害賠償時,丁已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乙應分擔多少金額之損害?

A80萬元正確答案
B75萬元
C60萬元
D90萬元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本題考的是法定繼承與遺產分割後的瑕疵擔保,不是特留分。民法第1138條仍將兄弟姊妹列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民國115年三讀修正的是第1223條的兄弟姊妹特留分,不影響本題的法定繼承。乙原應分擔60萬元,丁無支付能力的30萬元再由乙、丙按2:1分擔,因此乙合計負擔80萬元。

為什麼答案是 A

乙原應按應繼分(1/2)分擔120萬損失中的60萬。因丁無支付能力,丁的30萬缺口由乙、丙按應繼分比例(1/2 : 1/4 = 2:1)分擔,乙需再負擔20萬,合計80萬元。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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