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於民國 112 年死亡,其夫乙、女兒丙、養子丁繼承 A 地,乙與丙不顧丁反對,將 A 地出賣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公同共有比例為二分之一,丙與丁之公同共有比例各為四分之一
BA 地為公同共有,故有償處分 A 地應得乙、丙、丁全體同意
C乙、丙與戊間移轉 A 地所有權之行為有效正確答案
D丁不得主張優先承購
答案與詳解
乙、丙同意處分A地,其人數(3人中之2人)及潛在應有部分(三分之二)均已過半,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及第5項之多數決門檻,故其出賣並移轉A地所有權之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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