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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3單選題

14 歲之甲因女友遭乙言語騷擾,心生不滿,乃於民國(下同)109 年 12 月 25 日毆打乙,致乙胸骨斷裂合併肺部挫傷、氣血胸及脊椎斷裂,呈現植物人狀態,因而受監護宣告,並由丙、丁自 110 年 6 月 1 日起擔任監護人。丙、丁於 111 年 12 月 30 日始知甲行為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戊、己。嗣後丙、丁乃於 112 年 2 月 1 日,以乙之監護人身分代理乙,訴請甲及戊、己賠償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故甲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B戊、己兩人為甲之法定代理人,因對甲之監督有疏懈,故戊、己應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與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C因乙已呈現植物人狀態,故為保護乙之利益,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起算,應就法定代理人丙、丁決之,即應自丙、丁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D乙對甲及戊、己之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故丙、丁代理起訴請求甲及戊、己賠償為無理由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時,侵權行為的2年消滅時效自「法定代理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本題起訴時點尚未逾越2年時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丙、丁於110年6月1日始擔任監護人,縱使當日即知悉甲為加害人,對甲之時效至112年6月1日始屆滿;對戊、己之時效更因111年12月30日始知悉其身分而重新起算。112年2月1日代理起訴時,均未罹於2年時效。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考點:法定代理人連帶責任考點:時效起算點(無行為能力)考點:消滅時效計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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