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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28單選題

甲為 A 屋之所有人。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乙承攬 A 屋全部管線更新與重新裝潢,並提供承攬工作所需之全部材料;甲應給付乙報酬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乙已完成承攬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取得乙為完成承攬之工作,而施作於 A 屋之全部材料之所有權
B乙施作材料於 A 屋之行為,乃加工正確答案
C乙得請求甲給付 1,000 萬元報酬
D乙所供給材料之價額,推定為承攬報酬之一部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承攬人以自己材料完成工作並附合於定作人不動產,所有權依民法第811條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非加工。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乙將材料施作於 A 屋,是「動產附合於不動產」(民法第 811 條),不是加工。加工(民法第 814 條)指就他人動產施以工作(如雕刻、組裝)改變其形態,兩者概念不同。題目要選錯的,故選 B。

考點:附合於不動產考點:附合 vs 加工考點:承攬報酬請求權考點:工作物供給契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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