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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59單選題

關於爭點整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準備程序要否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可由合議庭裁量定之
B在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不可在言詞辯論程序期日進行爭點整理
C兩造當事人在起訴以前或訴訟外亦得成立簡化爭點之協議正確答案
D受訴法院須先使兩造交換準備書狀,始得開始整理爭點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爭點整理不限於準備程序,當事人訴訟外亦可成立簡化爭點協議(民訴270-1)。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訴第270條之1第3項,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法院曉諭後可成立簡化爭點協議;實務及通說亦肯認於起訴前或訴訟外先行協議,法院予以尊重。

考點: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考點:爭點整理時點考點:簡化爭點協議考點:準備書狀非必要前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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