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67單選題

關於簡化判決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簡易程序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B簡易程序中,本於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C簡易庭法官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D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均無加記理由要領之必要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小額程序判決書雖可簡化,但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仍須記載理由要領,並非完全免記。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訴第 436-18 條規定,小額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之事項,得加記理由要領」,並非「均無加記理由要領之必要」,對有爭執部分仍須記載。

考點:簡易判決書簡化考點:捨棄認諾簡化考點:筆錄代判決書考點:小額判決書
載入中…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