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簡化判決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簡易程序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B簡易程序中,本於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C簡易庭法官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D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均無加記理由要領之必要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民訴第 436-18 條規定,小額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之事項,得加記理由要領」,並非「均無加記理由要領之必要」,對有爭執部分仍須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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