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67單選題

關於簡化判決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簡易程序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B簡易程序中,本於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C簡易庭法官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D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均無加記理由要領之必要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小額程序判決書原則上得僅記載主文,但必要時仍得加記理由要領,並非絕對不加記。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規定,小額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但就當事人有爭議之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並非均無加記必要。

載入中…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