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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 年第 57 題單選題考點:合意停止次數考點:第二審擬制停止

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經原告聲明續行訴訟程序,得再一次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於停止期間復聲明續行訴訟程序後,即不得再合意停止,若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效力
B原告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兩造於第二審法院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兩造於 4 個月內均不續行訴訟者,即視為撤回上訴
C原告無正當理由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被告到場陳明拒絕辯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第一審法院認為必要乃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原告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被告雖到場仍拒絕辯論者,即再次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 4 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即視為撤回其訴正確答案
D第一審法院之審判長命當事人預納支出必要訴訟行為之費用,因當事人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當事人逾 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答案為C:法院依職權續行後,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直接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不再視為合意停止。

逐選項解析

A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經原告聲明續行訴訟程序,得再一次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於停止期間復聲明續行訴訟程序後,即不得再合意停止,若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效力合意停止次數✕ 錯誤
本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選項A所述再合意停止次數限制與此相符。
B原告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兩造於第二審法院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兩造於 4 個月內均不續行訴訟者,即視為撤回上訴第二審擬制停止✕ 錯誤
本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於第二審上訴事件,即生視為撤回上訴之效果。
C原告無正當理由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被告到場陳明拒絕辯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第一審法院認為必要乃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原告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被告雖到場仍拒絕辯論者,即再次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 4 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即視為撤回其訴✓ 正確
D第一審法院之審判長命當事人預納支出必要訴訟行為之費用,因當事人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當事人逾 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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