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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23單選題

甲缺錢,向乙表示想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乙回答沒問題,10 日後可匯款至甲銀行帳戶。雙方約定借款利息之利率為週年 22%,分 10 年攤還,並於第 5 年開始才可返還原本。而且,乙為了收取更多利息,以預扣利息為由,實際上僅交付甲 400 萬元。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合意借貸金錢時,消費借貸契約已成立
B該利息約定過高,超過部分雖非無效,但乙無請求權
C甲欲提前攤還原本以降低負擔,於借款經過 1 年後,即得隨時為之
D預扣之 100 萬元既未實際交付甲,並非貸與本金之一部分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本金以「實際交付」金額為準;約定利率逾16%部分無效,逾12%滿一年可提前清償但須一個月前預告。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最高法院穩定實務見解(如29年上字第1306號判例),利息先扣之消費借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預扣之100萬既未交付,不生借貸效力。

考點:要物契約考點:最高約定利率考點:期前清償權考點:預扣利息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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