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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33單選題

乙於盜取甲之 A 車後,拆換車牌,將之置於販售二手車之丙商行寄賣。丙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於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事之丁,丁並受讓 A 車之所有權。經過一年,甲發現 A 車現為丁占有,遂訴請丁回復交還 A 車。對此,丁主張其已善意取得 A 車所有權,又提出甲非償還其已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之抗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甲償還丁所支出之價金,則甲自訴請丁回復 A 車時起,其所有權之回復向將來發生效力正確答案
B乙將甲之 A 車置於丙商行寄賣,丙為 A 車之直接占有人
C雖丁得善意取得 A 車所有權,但甲所行使之回復請求權,乃善意取得之例外規定
D丁提出甲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之抗辯,係屬有理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盜贓物回復請求權行使後,原所有權之回復係「溯及自喪失占有時起」發生效力,而非向將來發生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敘述錯誤(即本題正解)。依民法第 949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因此所有權之回復是溯及既往,而非自訴請回復時起向將來發生效力。

考點:回復請求權效力考點:直接占有考點:善意受讓例外考點:償還價金抗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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