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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37單選題

下列關於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A民法並未明文承認離婚後,父母得對於未成年子女共同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B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原則上不負子女扶養義務
C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選定第三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正確答案
D依協議或裁判決定由一方行使親權後,他方若能證明由自己行使將對子女更為有利,得請求法院改定親權人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離婚後親權酌定與改定,民法採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父母均不適任時選定第三人監護並命父母負擔扶養費。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1055條之2規定,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選定適當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方式。本選項完全符合法條文義。

考點:共同親權考點: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免考點:第三人監護考點:改定親權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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