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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54單選題

甲(住高雄市)與乙(住新竹市)訂立買賣契約,購買乙所有坐落在臺北市中正區的 A 屋,並約定於臺南市交付買賣價金。嗣甲並未依約交付價金,但已遷入 A 屋居住使用,乙依買賣契約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給付買賣價金。關於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之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若乙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給付買賣價金,甲抗辯該法院無管轄權,並無理由
C於訴訟審理中,乙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變更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返還 A 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D於訴訟審理中,甲依買賣契約反訴請求乙移轉 A 屋所有權,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不動產物權訴訟專屬管轄台北地院,但反訴依民訴§260可於本訴法院提起,D錯。

為什麼答案是 D

反訴請求移轉A屋所有權雖涉不動產,但依民訴§260規定,反訴與本訴標的有牽連關係者,得於本訴繫屬之法院提起;非謂僅台北地院有管轄權,敘述錯誤。

考點:以原就被考點:履行地特別審判籍考點:不動產專屬管轄考點:反訴管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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