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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78單選題

甲夫、乙妻結婚後 1 年,乙與丙男發生性關係,嗣產下一子丁。未成年之丁知悉此事後,欲否認其與甲之父子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得向自己住所地之法院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B丁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僅列甲為被告即足,無庸以乙為共同被告
C於丁所提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法院不應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丙正確答案
D於丁所提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就甲及丁間血緣關係存否之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雙方接受醫學上之檢驗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否認子女之訴為家事訴訟事件,法院應通知真實血緣可能之第三人(丙)參與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選項錯誤(為題目所選)。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法院應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適當方法通知因該訴訟結果而法律上權義受影響之第三人(即可能生父丙),使其有參與程序機會。

考點:管轄法院考點:當事人適格考點:第三人通知考點:職權醫學檢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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