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夫、乙妻結婚後 1 年,乙與丙男發生性關係,嗣產下一子丁。未成年之丁知悉此事後,欲否認其與甲之父子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得向自己住所地之法院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B丁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僅列甲為被告即足,無庸以乙為共同被告
C於丁所提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法院不應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丙正確答案
D於丁所提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就甲及丁間血緣關係存否之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雙方接受醫學上之檢驗
答案與詳解
否認子女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第3款之乙類家事訴訟;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該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真實生父丙)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並將判決書送達之。選項稱「不應通知」與條文相反,故為錯誤敘述,即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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