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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65單選題

甲以其所有之 A 地遭乙無權占有為由,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下稱前訴訟),經法院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 日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甲勝訴,乙未上訴而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 111 年 2 月 15 日,以乙於系爭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無權占有 A 地 3 年為由,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已為系爭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
B乙於系爭判決確定後,起訴請求確認甲非 A 地之所有權人,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駁回該訴
C乙以其於前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與甲訂立租約,對甲起訴請求確認其就 A 地之租賃權存在,法院不受前訴訟系爭判決所認定乙乃無權占有 A 地之拘束,得另為認定乙有租賃權正確答案
D甲於 111 年 1 月 2 日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丙不得持系爭判決對乙強制執行返還 A 地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既判力之客觀範圍(訴訟標的)、主觀範圍(繼受人)及時間範圍(基準時)。基準時後發生的新事實不受既判力拘束。

為什麼答案是 C

既判力之時間範圍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基準時。乙與甲於基準時後訂立租約,屬於基準時後發生之新事實,不受前訴訟既判力之遮斷效(失權效)拘束,法院得另為認定。

考點:既判力客觀範圍考點:爭點效與既判力考點:既判力基準時考點:既判力主觀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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