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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74單選題

關於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於再審書狀中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提起再審之訴,應認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B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第 10 日,發現當日出刊之雜誌所載內容,恰可援為證據,不得據以為再審事由正確答案
C當事人於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收受第三審法院判決,經請教律師後,於 110 年 3 月 1 日知悉該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錯誤,其旋於翌日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最高法院裁判見解,並未逾不變期間
D當事人就確定判決於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所定之再審不變期間末日,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提起再審之訴,即已合法提起再審,為求訴訟經濟、紛爭一次解決,依最高法院裁判見解,可於訴訟進行中,併主張同條項第 1 款之再審事由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再審各款事由為獨立訴訟標的,須分別遵守30日不變期間;「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嚴格限於前訴訟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訴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依最高法院見解,須該證物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判決確定後才出刊之雜誌,非屬此類證物,不得據為再審事由。

考點:再審程式考點:發現新證物考點:不變期間起算考點:追加再審事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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