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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14單選題

住在臺北之甲將其使用半年之筆電出賣於乙,約定價金新臺幣 15,000 元。雙方約定 3 日後由甲將該筆電運送至乙在桃園之工作室。3 日後,甲指示員工丙將該筆電送至乙處,路途中因丙超速駕駛,發生車禍導致該筆電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仍得請求甲交付該筆電正確答案
B甲得向丙請求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
C乙得對甲依民法第 226 條規定請求因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D丙為甲之債務履行輔助人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特定物買賣給付不能,債權人不得再請求交付,但可依 226 條請求損害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為特定物買賣,筆電滅失後給付不能,依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甲免給付義務,乙不得再請求交付該筆電。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考點:給付不能免給付考點:侵權行為考點:可歸責給付不能考點:履行輔助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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