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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63單選題

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陳稱:某日,甲向乙購買 A 地,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已付其中 400 萬元,乙卻拒不辦理過戶,為此起訴等語。對此,乙請求判決駁回甲之訴,抗辯稱:乙雖有出賣 A 地之事,但甲尚未付清積欠之價金 100 萬元云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本訴訟,受訴法院在認為兩造之主張均屬可採時,應在判決主文寫明:乙應於甲給付其 100 萬元之同時,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等旨,而不得判決甲之請求為全部無理由
B在受訴法院採用上述(A)選項所示判決主文為判決並經確定時,乙得據此判決為執行名義對甲強制執行正確答案
C在本訴訟中,乙就其對甲之 100 萬元價金債權,如不知其得提起反訴時,受訴法院應加以闡明
D在訴訟中,乙抗辯系爭買賣契約已經解除,就甲所積欠之價金,得併為訴之聲明:如法院認為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為有理由時,甲應給付乙 1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同時履行抗辯判決屬「對待給付判決」,原告須先提出對待給付才能執行,被告不能直接拿來執行。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要選錯誤者。對待給付判決是「甲勝訴」的判決,執行名義屬於甲,僅甲得持以聲請強制執行(須先提出或開始提出對待給付)。乙對甲之100萬元價金債權並未經判決命給付,乙不能以此判決為執行名義對甲強制執行。

考點:對待給付判決考點:執行名義歸屬考點:闡明義務考點:預備反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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