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主張:丙於某日向甲借用200萬元,由乙為其保證人,未依約定期限償還借款,為此提起本訴訟等語。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丙對甲不負有借款債務,所以乙無須負保證責任云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經法院許可後,得參加本訴訟之和解
B丙於參加本訴訟之和解後,得與甲、乙一同提出書狀向本訴訟之受訴法院表明在甲請求金額之150萬元以內,三人均願意照法院所定方案來解決紛爭
C在本訴訟之和解程序上,甲與丙同意由丙償還系爭借款200萬元經記明和解筆錄後,甲得據此為執行名義
D法院將和解方案送達於聲請定和解方案之丙時,視為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此後在甲訴請丙償還系爭借款債務(主債務)之後訴訟,該2人均不得再爭執該主債務存否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