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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63單選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主張:丙於某日向甲借用200萬元,由乙為其保證人,未依約定期限償還借款,為此提起本訴訟等語。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丙對甲不負有借款債務,所以乙無須負保證責任云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經法院許可後,得參加本訴訟之和解
B丙於參加本訴訟之和解後,得與甲、乙一同提出書狀向本訴訟之受訴法院表明在甲請求金額之150萬元以內,三人均願意照法院所定方案來解決紛爭
C在本訴訟之和解程序上,甲與丙同意由丙償還系爭借款200萬元經記明和解筆錄後,甲得據此為執行名義
D法院將和解方案送達於聲請定和解方案之丙時,視為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此後在甲訴請丙償還系爭借款債務(主債務)之後訴訟,該2人均不得再爭執該主債務存否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第三人參加訴訟上和解時,法院依聲請所定之和解方案,必須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全體時,才視為和解成立。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敘述。依民事訴訟法第 377-2 條第 2 項規定,第三人參加和解之和解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於送達時始視為和解成立。選項僅稱「送達於聲請定和解方案之丙時」即視為成立,漏列當事人甲、乙,不生和解成立之效力,故為錯誤敘述。

考點:第三人參加和解考點:法院定和解方案考點:和解之執行力考點:和解成立時點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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