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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57單選題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撤銷詐害債權涉訟,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所主張之債權額時,以該被撤銷之標的價額為準
B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第三人提起訴訟者,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準
C因分割遺產涉訟,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值為準正確答案
D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答案C錯誤:分割遺產訴訟標的價額須按原告應繼分比例計算所受利益,非以全部遺產總價值為準。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應選)。依§77-11『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7台抗228號指明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起訴時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比例定之,非『全部遺產總價值』。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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