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訴之聲明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其事實主張略以:乙於民國110年1月10日向甲購買貨品一批,價金為200萬元,乙為支付該價金,乃簽發同額支票交付予甲,經提示後竟遭退票,爰依票據關係,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經受訴法院向甲闡明,依其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尚得主張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闡明後,不問甲有無表明要主張價金給付請求權,依法官知法原則,應就甲之票款給付請求權及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是否有理由均逐一為本案審理,並為本案判決
B經闡明後,如甲表明要合併主張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價金時,甲不得請求依選擇合併之方式為本案審理
C經闡明後,甲表明在本件訴訟亦要一併主張依買賣關係請求時,則受訴法院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本案審判正確答案
D經闡明後,甲表明在本件訴訟亦要一併主張依買賣關係請求,而乙抗辯甲之票款請求已經罹於消滅時效時,甲不得請求受訴法院先就價金債權存否為本案審判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