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分別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與乙就共有之A地並未成立分管契約。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嗣後乙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應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訴請分割A地
B自共有物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各共有人得請求其他共有人移轉其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C若法院之確定分割判決,變價分配於甲,則丙之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D若丙經訴訟告知,則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分得之部分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824-1條第2項第3款,應有部分抵押人(甲)經訴訟告知抵押權人(丙),則抵押權「移存」於甲分得之部分,不再及於乙分得之部分,兼顧分割效力與抵押權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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