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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58單選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法院命合併或分別辯論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分別對丙提起之訴訟,經法院命合併辯論者,應依共同訴訟之規定辦理之
B經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當事人俱不相同或僅有一造相同者,法院不得合併裁判正確答案
C甲合併對乙、丙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乙、丙必須合一確定者,法院不得命分別辯論
D甲對乙提起預備合併之訴,其先、備位之訴不能同時併存者,法院不得命分別辯論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法院命合併/分別辯論之裁量權受共同訴訟合一確定等限制;合併辯論後仍可合併裁判。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依民訴法第205條第2項,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當事人兩造相同者得合併裁判;僅有一造相同者,法院「得」合併裁判(非不得),題目把「得」偷換成「不得」。

考點:合併辯論效果考點:合併裁判要件考點:必要共同訴訟考點:預備訴之合併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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