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上法院命合併或分別辯論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分別對丙提起之訴訟,經法院命合併辯論者,應依共同訴訟之規定辦理之
B經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當事人俱不相同或僅有一造相同者,法院不得合併裁判正確答案
C甲合併對乙、丙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乙、丙必須合一確定者,法院不得命分別辯論
D甲對乙提起預備合併之訴,其先、備位之訴不能同時併存者,法院不得命分別辯論
答案與詳解
錯誤。依民訴法第205條第2項,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當事人兩造相同者得合併裁判;僅有一造相同者,法院「得」合併裁判(非不得),題目把「得」偷換成「不得」。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