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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5單選題

下列關於清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A非與債務之清償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不得為第三人清償
B債務人對非債權人之債權準占有人為清償時,依法院實務見解,須以其善意且無過失者,始生效力
C債權證書已返還者,視為其債之關係消滅
D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得以雙方合意變更應先抵充費用、利息、原本之次序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清償抵充順序(費用→利息→原本)為任意規定,可由雙方合意變更;債權證書返還是「推定」而非「視為」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抵充順序為「費用→利息→原本」。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已明示此為「任意規定」,當事人完全可以透過合意變更抵充的次序。

考點:第三人清償考點:債權準占有人考點:推定與視為考點:清償抵充順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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