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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49單選題

甲有一子乙已成年。甲生前對丙、丁各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甲死亡時,僅有遺產100萬元。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因此僅知甲對丙負有債務,對丁之部分,則毫無所知。乙將甲之遺產全部對丙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依法負有限責任,對丁之部分,無須償還
B乙得對丙請求返還50萬元
C乙應以自己之財產,對丁償還100萬元
D乙應以自己之財產,對丁償還50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繼承人本負限定責任,但未開具遺產清冊而有不當清償致其他債權人受損時,須以自己財產就應受分配額負賠償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1162條之2,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未按比例清償致債權人受損者,應負賠償。丁本可按比例分得50萬,乙全部清償給丙導致丁分文未得,乙須以自有財產賠丁50萬。

考點:限定責任例外考點:非不當得利考點:賠償範圍限比例考點:比例清償義務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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