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主張:乙向甲借款900萬元,於民國113年6月6日簽發面額1,000萬元、到期日為同年10月6日之本票一紙交予甲作為清償方法,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為此請求乙返還借款等語。第一審經本案審理後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甲上訴後,第二審改判命乙償還借款1,000萬元,乙上訴於第三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法院為訴外裁判,屬違背法令,第三審法院應將第二審判決廢棄,全部發回更審
B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時,指出乙有無向甲借款900萬元之事實尚待查明,第二審更審法院須受該發回意旨之拘束,僅得調查該事實
C第二審判決命乙給付超過甲請求金額100萬元之部分,既為訴外裁判,當然無效,乙不須上訴,第三審法院亦不須將該部分廢棄
D乙在事實審始終否認借款之事實,第二審法院僅以乙有簽發本票之事實為憑,別無其他佐證,即認定兩造間因訂立消費借貸契約而有借貸關係,第三審法院得以第二審法院之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為由,廢棄原判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