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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 年第 71 題單選題考點:訴外裁判救濟考點:發回拘束力

原告甲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主張:乙向甲借款900萬元,於民國113年6月6日簽發面額1,000萬元、到期日為同年10月6日之本票一紙交予甲作為清償方法,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為此請求乙返還借款等語。第一審經本案審理後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甲上訴後,第二審改判命乙償還借款1,000萬元,乙上訴於第三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法院為訴外裁判,屬違背法令,第三審法院應將第二審判決廢棄,全部發回更審
B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時,指出乙有無向甲借款900萬元之事實尚待查明,第二審更審法院須受該發回意旨之拘束,僅得調查該事實
C第二審判決命乙給付超過甲請求金額100萬元之部分,既為訴外裁判,當然無效,乙不須上訴,第三審法院亦不須將該部分廢棄
D乙在事實審始終否認借款之事實,第二審法院僅以乙有簽發本票之事實為憑,別無其他佐證,即認定兩造間因訂立消費借貸契約而有借貸關係,第三審法院得以第二審法院之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為由,廢棄原判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僅憑本票不足以證明借貸關係;訴外裁判屬違背法令,非當然無效,須上訴救濟。

逐選項解析

A第二審法院為訴外裁判,屬違背法令,第三審法院應將第二審判決廢棄,全部發回更審訴外裁判救濟✕ 錯誤
第二審判1000萬超過聲明900萬,屬訴外裁判而違背法令。但第三審得就訴外裁判部分自為判決廢棄,不必然「全部發回更審」。
B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時,指出乙有無向甲借款900萬元之事實尚待查明,第二審更審法院須受該發回意旨之拘束,僅得調查該事實發回拘束力✕ 錯誤
更審法院固應受第三審發回意旨拘束,但審理範圍仍及於訴訟標的全部,並非「僅得」調查該特定事實,且若發回意旨違法亦不受拘束。
C第二審判決命乙給付超過甲請求金額100萬元之部分,既為訴外裁判,當然無效,乙不須上訴,第三審法院亦不須將該部分廢棄✕ 易錯陷阱
D乙在事實審始終否認借款之事實,第二審法院僅以乙有簽發本票之事實為憑,別無其他佐證,即認定兩造間因訂立消費借貸契約而有借貸關係,第三審法院得以第二審法院之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為由,廢棄原判決✓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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