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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2單選題

甲將附有備胎之貨車以新臺幣150萬元出賣於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車子上之四個輪胎為買賣標的物之構成部分,非獨立之物
B車子之備胎是從物,為獨立之物
C除非甲、乙有約定買賣標的物不及於備胎,否則買賣契約之效力及於備胎
D備胎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效力及於買賣契約之全部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本題考主物與從物關係:輪胎是構成部分,備胎是從物。從物有瑕疵時,原則上解除效力僅及於從物,不及於主物。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備胎雖為從物,但因其瑕疵解除契約時,效力原則上「僅及於該從物」,不當然及於主物(整部車)。買受人不能因為備胎有瑕疵就解除整台車的買賣,此為瑕疵擔保的部分解除原則。

考點:構成部分考點:從物定義考點:主物處分及於從物考點:部分解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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