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69單選題

甲以其他全部共有人乙、丙、丁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土地,經一審法院判決後,乙對一審判決聲明不服,合法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丙、丁對一審判決並未聲明不服,乙上訴效力即不及於丙、丁2人
B乙於二審法院審理中,向法院具狀撤回上訴,無待通知其他當事人,即生撤回上訴之效力
C丙於二審法院審理中,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戊,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命戊承受訴訟
D訴外人己主張丁之應有部分實為其借名登記,己已取得確定判決命丁返還該借名登記之應有部分,惟尚未依確定判決辦理登記,己可聲請參加訴訟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一人上訴效力及於全體;借名登記已獲勝訴判決者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可參加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D

己已取得命丁返還借名登記應有部分之確定判決,對該應有部分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若分割結果不利將影響其權利。依民訴§58,得為輔助丁而聲請參加訴訟。

考點:必要共同訴訟考點:撤回上訴限制考點:當事人恆定原則考點:訴訟參加
載入中…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