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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60單選題

原告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訴請該管法院准予分割 A 地,陳述:兩造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共有 A 地,就其分割方法未能達成協議,為此提起本訴等語,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准予分割並將 A 地分成 B 部分由甲、C 部分由乙、D 部分由丙分別取得單獨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丙於收受第一審判決書當日死亡,而其唯一繼承人戊聲明承受訴訟之情形,戊與乙得一起具名提起上訴
B在甲提起本訴訟以前,丁獲丙同意在 B 部分土地上蓋建房屋,如丁曾於第一審參加被告丙之訴訟,則丁得輔助尚未死亡之丙提起上訴
C在丙具狀陳明捨棄上訴權之情形,如乙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仍及於丙
D就受訴法院准分割 A 地之本案判決,甲無提起上訴之利益,故其提起之上訴為不合法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上訴效力及於全體;原告甲雖獲分得部分,仍可能因分割方法不符所願而有上訴利益。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題要選「錯誤」者。原告甲雖勝訴獲准分割,但法院所定分割方法若不符甲原主張(如分得位置、面積不理想),甲仍因受不利益而有上訴利益,故 D 稱「無上訴利益、上訴不合法」錯誤。

考點:承受訴訟考點:訴訟參加考點:必要共同訴訟考點:上訴利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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