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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31單選題

債務人甲在其土地上依序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普通抵押權,分別擔保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150 萬元、120 萬元之債權。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讓與丁,甲之土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50 萬元
B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20 萬元
C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200 萬元
D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80 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抵押權次序讓與時,讓與人與受讓人的「原可分配金額」合併成資金池,由受讓人優先拿滿債權,餘額歸讓與人,且中間次序權利人完全不受影響。

為什麼答案是 D

乙與丁合計的資金池為200萬,扣除丁優先受償的120萬後,乙可受分配80萬元,計算正確。

考點:中間次序人保護考點:讓與人分配額考點:受讓人分配額考點:次序讓與計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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