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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30單選題

甲將其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擔保自己對乙新臺幣 500 萬元之債務,乙將該債權讓與丙,並通知甲;若乙、丙雙方為債權讓與時,疏未提及抵押權,亦未為抵押權之移轉登記,則在乙讓與債權於丙之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抵押權歸屬於乙
B抵押權歸屬於丙正確答案
C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
D抵押權因無所附麗而消滅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抵押權從屬於主債權,債權讓與時抵押權當然隨同移轉,登記僅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B

抵押權具從屬性,主債權讓與時抵押權當然隨同移轉(民法第295條)。縱使雙方未提及、未辦移轉登記,丙仍取得抵押權,僅未登記前不得對抗第三人。

考點:從屬性誤解考點:抵押權從屬性考點:混同要件考點:抵押權消滅事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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