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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67單選題

關於爭點整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
B爭點整理為集中審理制度之重要環節,不得由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為之正確答案
C當事人兩造就事實上爭點,如已為簡化之協議,應受其拘束
D如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法院得不受當事人爭點簡化協議之拘束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爭點整理是集中審理核心,受命法官可於準備程序進行,B 顛倒受命法官權限。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依民訴法第 270 條以下,準備程序本就由受命法官行之,爭點整理正是準備程序的核心任務。題目顛倒,故為本題答案。

考點:摘要書狀考點:受命法官權限考點:爭點簡化協議考點:協議拘束例外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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