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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65單選題

甲向乙購買腳踏車一台,約定價金為新臺幣 1 萬 5 千元。甲於收受腳踏車後逾期未繳付價金,乙乃向法院提起給付買賣價金之訴訟。關於本件訴訟之審判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受訴法院應先通知兩造到場進行調解程序,如果甲不理會該通知而不到場時,受訴法院一律必須另行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兩造到庭,始得進行訴訟之本案審理
B在甲就乙所主張之價金金額有爭執時,受訴法院應於調查證據後始得為本案判決,僅經兩造同意不調查證據時,始得不經調查證據程序
C乙仍應表明其本案請求之對象範圍(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後,受訴法院始得進行本案審理及判決正確答案
D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時,若乙未聲請為假執行宣告,基於處分權主義之原理,法院不得於判決中逕為假執行之宣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小額訴訟(1.5萬)雖程序簡化,但處分權主義核心不變:原告須表明訴訟標的及聲明,法院才能審判。

為什麼答案是 C

無論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起訴均須表明訴訟標的(買賣價金請求權)及訴之聲明(請求給付1萬5千元),此為處分權主義之體現,法院始能確定審判範圍。

考點:一造辯論判決考點:小額程序簡化考點:處分權主義考點:職權假執行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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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