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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80單選題

甲夫、乙妻婚後生有未成年子丙,全家居住於臺中,後甲、乙不合,乙離開臺中至臺北工作,丙由甲之父母接至苗栗老家照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乙逕自離家,未負責照顧丙,時間長達 1 年以上,請求對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甲任之,苗栗地方法院對此事件有管轄權正確答案
B甲以二人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提起離婚事件,苗栗地方法院對此事件有管轄權
C甲以乙去向不明,先請求法院酌定由甲行使或負擔丙之權利義務(下稱親權事件),之後再對乙提起離婚訴訟,離婚事件應移送於親權事件之法院合併裁判
D法院審酌丙之最佳利益時,應依職權調查一切證據,但無庸讓丙表示意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親權管轄看「子女居所」,離婚管轄看「夫妻住所」。合併裁判原則是「非訟移送訴訟」(親權移送離婚),且涉及子女利益必聽取其意見。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親權事件(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丙由祖父母接至苗栗照顧,苗栗為其居所地,故苗栗地院有管轄權。

考點:親權事件管轄考點:離婚事件管轄考點:家事事件合併考點:聽取子女意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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