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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57單選題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 120 萬元。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乙均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且均經法院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僅有自稱為甲之輔佐人丙到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之起訴
B法院應令丙以甲之輔佐人身分為陳述
C此時發生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效力正確答案
D受訴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兩造皆未到場,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民訴法第 191 條)。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訴法第 191 條,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均不到場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本題甲乙均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正符合此要件。

考點:駁回起訴要件考點:輔佐人從屬性考點:擬制合意停止考點:裁定停止 vs 合意停止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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