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871單選題

原告甲基於某買賣契約,對被告乙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判決命被告依該契約交付標的物K機械設備一台予甲;備位聲明:如認為該契約關係不存在,請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命乙返還其受領之價金100萬元予甲。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審理之結果,認為甲、乙間並無買賣關係,而乙確於訂立該契約時自甲受領100萬元係屬不當得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法院於判決主文中僅須諭知乙應給付甲 100 萬元,而就先位聲明之請求為無理由部分,僅 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即可,無庸於判決主文中諭知駁回甲之請求
B若僅有乙對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甲先位聲明之請求為無理由部分,於甲上訴期 間屆滿時即告確定
C若甲對於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其備位聲明之請求不生移審效力
D甲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倘認甲先位聲明之請求為有理由時,應將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改判 乙應交付 K 機械設備一台予甲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備位聲明具不可分性,上訴時全案移審,改判先位有理由須廢棄原判決全部。

為什麼答案是 D

第二審若認先位聲明有理由,因先備位聲明具排他關係,須將第一審判決全部(含備位勝訴部分)廢棄,改判命乙交付K機械設備,才能維持判決一致性。

考點:主文諭知義務考點:上訴不可分考點:移審效力及於備位考點:全部廢棄改判
載入中…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