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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869單選題

甲住臺中,乙住高雄,乙向甲借款50萬元,屆期不還,乙在嘉義有房屋一棟。有關假扣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乙之財產,應釋明乙向甲借款不還之事實,及乙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正確答案
B為假扣押執行之便利,甲僅得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就乙之財產准為假扣押之裁定
C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尚未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僅向法院聲請對乙發支付命令。此時,乙聲請法院命甲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法院應准其聲請
D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乙對此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假扣押聲請須釋明請求原因及保全必要性(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此為民訴第526條核心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訴第526條第1項明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即須釋明借款不還(請求)及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保全必要性),A 完全正確。

考點:假扣押釋明要件考點:假扣押管轄考點:限期起訴考點:假扣押救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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