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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832單選題

甲向丙舉債,徵得乙之同意,以甲、乙共有之土地一筆,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來甲、乙將該筆土地分割為二筆,分別取得其中一筆之單獨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共有之土地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為共同抵押權
B丙就乙分得之土地實行抵押權時,乙不得抗辯應拍賣甲分得的部分正確答案
C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丙之抵押權存在於甲、乙分割所取得之二筆土地
D丙聲請拍賣甲分得之部分時,法院得將乙分得部分倂付拍賣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共有土地設定抵押後分割,抵押權基於「不可分性」存續於分割後的各筆土地(法定共同抵押)。抵押權人得自由選擇拍賣標的,物上保證人無權要求先拍賣債務人的土地。

為什麼答案是 B

分割後形成法定共同抵押,依民法第875條,抵押權人丙得自由選擇對乙分得之土地實行抵押權。民法第875條之1(先就債務人財產受償)僅限於「同時拍賣」時適用,故乙無先訴抗辯權,不得抗辯應先拍賣甲之土地。

考點:共同抵押權定義考點:抵押權實行選擇權考點:不可分性 vs 從屬性考點:併付拍賣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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