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丙舉債,徵得乙之同意,以甲、乙共有之土地一筆,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來甲、乙將該筆土地分割為二筆,分別取得其中一筆之單獨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共有之土地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為共同抵押權
B丙就乙分得之土地實行抵押權時,乙不得抗辯應拍賣甲分得的部分正確答案
C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丙之抵押權存在於甲、乙分割所取得之二筆土地
D丙聲請拍賣甲分得之部分時,法院得將乙分得部分倂付拍賣
答案與詳解
分割後形成法定共同抵押,依民法第875條,抵押權人丙得自由選擇對乙分得之土地實行抵押權。民法第875條之1(先就債務人財產受償)僅限於「同時拍賣」時適用,故乙無先訴抗辯權,不得抗辯應先拍賣甲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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