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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8 年第 8 題單選題考點:人格權除去請求考點:財產損害賠償

甲未經影視明星乙之同意,擅自將乙的姓名與照片貼附在其所銷售之產品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依民法第18條之規定,請求除去其侵害
B乙之姓名權、肖像權受侵害,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C乙之姓名權、肖像權屬人格法益,受侵害時,如情節重大,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D乙得向甲請求銷售產品所得利益3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姓名權、肖像權受侵害可請求除去、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但民法無「3倍懲罰性賠償」規定。

逐選項解析

A乙得依民法第18條之規定,請求除去其侵害人格權除去請求✕ 錯誤
民法第18條第1項明文: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除去其侵害;有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A敘述完全正確。
B乙之姓名權、肖像權受侵害,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 錯誤
擅用他人姓名、肖像於商品販售屬侵權行為,造成財產上損害(如所失授權金)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賠償。敘述正確。
C乙之姓名權、肖像權屬人格法益,受侵害時,如情節重大,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錯誤
D乙得向甲請求銷售產品所得利益3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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