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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858單選題

甲公司起訴主張乙公司在其賣場設攤,依雙方約定,乙除應給付甲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租金外,另應給付其營業額20%之利潤。甲自行計算乙在其設攤期間短給利潤100萬元,請求乙給付。甲於訴訟中發現乙係委託記帳士丙為其記帳,製作商業帳簿,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敘明其事由,釋明執有商業帳簿之丙有提出義務之原因,聲請法院命丙提出其為乙所持有之會計憑證及為乙製作之商業帳簿
B法院認為甲之聲請正當者,於裁定前應使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C丙若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命令,法院得裁定處罰鍰
D如丙受裁罰後,仍拒不提出,法院得審酌乙、丙之關係,認甲主張乙有短報營業額之事實為真實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第三人不從文書提出命令僅能罰鍰強制,不能直接認當事人主張為真實。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民訴第345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命令者,法院始得審酌情形認他造主張為真實。對於『第三人』丙僅能依第349條罰鍰或強制處分,不得擬制乙之主張為真實。

考點:聲請第三人提文書考點:第三人陳述意見考點:第三人違反之制裁考點:真實擬制限於當事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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