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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58單選題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0萬元,陳述:乙於某日向甲借貸100萬元,已屆清償期全未返還云云(本訴訟、前訴訟)。就該借款100萬元是否交付之事實,兩造有所爭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未併聲明請求判決60萬元,而僅為上開聲明,其起訴之合法性不因此而有欠缺
B在本訴訟繫屬之程序上,甲又增加請求判決命乙給付其餘借款60萬元時,不必徵得乙之同意
C在本訴訟經法院判決認定當事人間並未成立上開借貸契約,所以甲對乙之100萬元借款債權全不存在,乃駁回甲之訴確定後,如甲又對乙提起後訴訟請求返還前訴訟未經聲明之借款餘額60萬元,並未提出新事證,則法院應駁回後訴訟之請求
D在前訴訟經法院以上開借貸100萬元債務存在為由判決甲勝訴確定後,如甲又對乙提起後訴訟請求返還前訴訟未經聲明之借款餘額60萬元,則在後訴訟程序上,乙不論有無提出新事證,均得再爭執該借款交付之事實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一部請求後的殘部請求,涉既判力客觀範圍與爭點效;勝訴後再訴,被告不得再爭執已判斷之爭點。

為什麼答案是 D

前訴甲勝訴確定(認定100萬元借貸存在),雖既判力僅及40萬元,但「借款交付」之重要爭點已經法院實質判斷,依爭點效,乙於後訴60萬元部分不得再爭執同一爭點,除非有新事證。題目稱「不論有無提出新事證均得再爭執」,錯誤。

考點:一部請求合法性考點:訴之追加考點:爭點效/誠信原則考點:爭點效拘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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