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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 年第 73 題單選題考點:上訴不合法誤判考點:訴外裁判處理

就下列情形,經當事人提起第三審合法上訴後,第三審法院所為下列判決,何者正確?

A第二審法院誤甲之上訴為合法,廢棄第一審所為甲敗訴之判決,改判對造乙應返還A地,乙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
B第二審法院逾甲請求之範圍所為之訴外裁判,經乙據以為上訴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
C乙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就訴訟標的為認諾,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甲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甲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自為甲勝訴之判決正確答案
D第二審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甲敗訴之判決,駁回甲上訴,甲以該第二審判決不備理由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雖認甲請求為無理由,然原判決確有不備理由之情,故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第三審廢棄原判決後之自為判決與發回更審界限,核心在民訴法第478條應自為判決之法定情形。

逐選項解析

A第二審法院誤甲之上訴為合法,廢棄第一審所為甲敗訴之判決,改判對造乙應返還A地,乙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上訴不合法誤判✕ 錯誤
二審誤認上訴合法而為實體裁判,依民訴法第478條第1項第2款,三審應廢棄原判決並「自為判決」(裁定駁回上訴),不得發回。
B第二審法院逾甲請求之範圍所為之訴外裁判,經乙據以為上訴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訴外裁判處理✕ 錯誤
二審為訴外裁判,屬無發回重為辯論之必要,依民訴法第478條第1項第5款,三審應廢棄該部分並「自為判決」,不得發回更審。
C乙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就訴訟標的為認諾,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甲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甲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自為甲勝訴之判決✓ 正確
D第二審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甲敗訴之判決,駁回甲上訴,甲以該第二審判決不備理由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雖認甲請求為無理由,然原判決確有不備理由之情,故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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