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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43單選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一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生有一女己。丙己相戀結婚。下列關於當事人間婚姻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與丁為旁系血親四親等之表兄弟,則丙己之婚姻無效
B若丙與丁為旁系血親六親等之表兄弟,則丙己之婚姻無效正確答案
C若丙己結婚後,甲與戊相繼過世,乙丁若相戀結婚,並未違反民法近親結婚限制之規定
D若丙己後來離婚,不久後乙過世,甲己若相戀結婚,其婚姻無效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民法近親禁婚規定(第983條)及親等計算。關鍵在於旁系血親6親等內禁婚、直系姻親禁婚效力及於離婚後,以及「親家」在法律上非親屬。

為什麼答案是 B

丙丁為旁系血親6親等,己為丁之女(加1親等),故丙己為旁系血親7親等(6+1=7)。民法僅限制旁系血親6親等內不得結婚,7親等婚姻有效,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旁系血親禁婚考點:親等計算考點:姻親定義考點:直系姻親禁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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