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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11單選題

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於A地興建B屋居住逾20年。A地為下列何種土地,甲得依取得時效規定,請求登記為A地之地上權人?

A未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之林地
B水利地
C市立公園地
D甲乙共有之土地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取得時效客體須為『他人之物』且『非不融通物』,公物、公共用物不得時效取得,共有土地對他共有人部分可成立。

為什麼答案是 D

共有土地對其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而言,為『他人之物』,實務承認共有人得就他共有人應有部分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故甲符合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之要件。

考點:林地推定國有考點:公共用物考點:公物不得時效取得考點:共有地可時效取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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