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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69單選題

當事人在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所為之訴訟行為,關於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法院以被告就原告主張已交付借款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視同自認,認原告就其已交付借款予被告之事實無庸舉證,並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若其欲在第二審程序否認前開視同自認之事實,須舉證證明視同自認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並經撤銷自認後,始得為之
B因車禍事故所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在第二審程序主張依兩造所提事證資料,可看出原告與有過失之事實,乃在第二審程序提出原告與有過失之防禦方法,第二審法院不得以其在第一審程序未提出而駁回其抗辯正確答案
C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第一審判決原告勝訴,被告提起上訴,並在第二審程序進行中向原告為清償。此項清償之事實是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未提出之新防禦方法,依法不得提出,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以免被告利用上訴後清償而獲取勝訴判決,對原告不公
D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違反規定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但如他造就此項程序上瑕疵表示無異議,則因責問權喪失而補正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第二審原則禁止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但「與有過失」屬法院應依職權斟酌事項,或「一審辯論終結後才發生的事實(如清償)」,均為例外允許提出之情形。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217條規定,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法院「應」依職權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因屬法院應依職權斟酌之事項,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4款之例外規定,故於第二審提出不受失權效限制。

考點:視同自認與自認考點:與有過失抗辯考點:辯論終結後新事實考點:責問權與公益規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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