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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68單選題

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其新臺幣5萬元,法院依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審理後,認甲之請求全部有理由,乃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北地院所為甲勝訴之判決書僅記載主文,不記載判決理由,並無不合法
B臺北地院就訴訟費用所為判決,除了命負擔之對象及比例外,必須確定其費用額
C本件判決不論原告甲有無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臺北地院均應依職權宣告原告得假執行
D若乙對本件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小額訴訟程序(訴額10萬以下)的上訴期間仍為20日,但應上訴於地方法院合議庭而非高等法院。

為什麼答案是 D

小額程序上訴期間雖為20日不變期間,但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民訴§436-24),而非臺灣高等法院。D將管轄審級寫錯,為錯誤敘述,是本題答案。

考點:小額判決書簡化考點:訴訟費用額確定考點:職權宣告假執行考點:小額上訴審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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