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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66單選題

關於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承攬人對定作人訴請給付報酬金事件,為了整理工程有無瑕疵之爭點,得由法院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正確答案
B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之訴訟事件,法院亦得依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C訴訟事件經法院移付調解者,於調解成立後,當事人主張其有無效之原因時得請求繼續審判
D在離婚協議無效確認訴訟事件,如經兩造同意得為兩次以上之移付調解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一般民事訴訟移付調解必須「兩造合意」,僅家事事件法院才可「依職權」移付調解。承攬報酬屬一般民事,法院不得依職權移付。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規定,一般民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必須經「兩造合意」始得移付調解。承攬報酬事件屬一般財產權爭議,法院不得「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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