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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63單選題

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返還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主張:乙於110年2月1日向甲借用50萬元,約定應於同年5月30日以前償還,當場收受甲交付該款後,卻不於履行期屆至後還錢等語。對此,乙在言詞辯論時請求駁回甲之訴,否認甲有交款之事實,並抗辯縱使甲已交款,乙已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乙經法院闡明,猶未敘明其有何已清償借款之具體事實及相關證據時,則法院得不以乙所抗辯之清償事實為判決基礎
B在乙就其與甲有約定應在110年5月30日以前償還借款之事實不為爭執時,受訴法院不得以此事實為判決之基礎,而須就此事實存否再行調查證據正確答案
C就甲未受清償之事實,甲不負舉證責任
D甲如經法院闡明後,猶未提出有關其已交付借款予乙之證據,則法院可逕判決駁回甲之本案請求,無須審酌有無約定償還借款之事實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考民訴法不爭執事實之效力與舉證責任分配。當事人不爭執之事實法院應逕採為判決基礎,無須調查。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正解(錯誤敘述)。乙對「約定 110/5/30 前償還」之事實不爭執,依民訴法第 280 條第 1 項視同自認,法院應直接以此事實為判決基礎,無庸再調查證據。選項要求「再行調查證據」反於擬制自認規定。

考點:主張具體化義務考點:擬制自認效力考點:消極事實舉證考點:要件事實舉證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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