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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854單選題

原告甲就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提起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第二審法院限期命甲就追加之訴補繳裁判費,因甲逾期未繳,乃裁定駁回該追加之訴。關於此項裁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裁定係訴訟進行中所為者,於甲收受裁定時即告確定
B如甲為律師,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至最高法院,但仍須委任其他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C甲應經原第二審法院許可始得對該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D甲於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之同時,縱繳清追加之訴之裁判費,其抗告仍為無理由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逾期未繳裁判費遭法院裁定駁回後,於抗告時才補繳,無法使原合法裁定變為違法,抗告仍為無理由。

為什麼答案是 D

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169號判例意旨)認為,當事人逾期未繳裁判費經法院合法裁定駁回後,於抗告時始補繳裁判費,不能使原合法裁定變為違法,抗告仍為無理由。

考點:裁定抗告性考點:強制律師代理考點:抗告程序考點:補繳裁判費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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