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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817單選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限5年,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本息平均攤還。雙方並以書面約定,甲於2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乙先扣除1年利息,而實給甲375萬元時,此乃所謂以折扣方法巧取利益,應認為係借款375萬元
B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C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無請求權正確答案
D甲於2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之約定無效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本題考民法第205條重利限制與第206條巧取利益。注意:民法第205條於108年修法後,超過上限的利息部分改為「無請求權」(非無效),但命題當時舊法為「無效」,故C被當作錯誤選項。

為什麼答案是 C

命題當時舊法第205條的效果是『約定無效』,並非『無請求權』,故C與命題時的法不符,為本題要選的錯誤答案。(註:108年修法後現行法已改為超過部分『無請求權』,且上限降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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