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所有某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交付於乙,甲並於股票過戶申請書上之出讓人欄用印,交由乙對外洽談讓售事宜。惟乙嗣後持該股票作為其向丙借款之擔保,乙、丙為設定讓與擔保之約定。丙基於上開約定信賴乙有讓與該股票以供擔保之權利,而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受讓該股票之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將其股票交由乙對外洽談讓與事宜,乙係間接占有該股票
B丙得善意取得該股票正確答案
C乙、丙間關於讓與擔保之約定,因違反物權法定原則而無效
D甲訴請丙返還該股票,係屬有理
答案與詳解
動產讓與擔保實務承認可類推適用民法第801、948條善意取得。丙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信賴乙有處分權而受讓占有,成立善意取得讓與擔保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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